摘 要: |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兼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囿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产品或作品;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尚未公开的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传统技艺。商标与地理标志也只能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模式不能承载之重,更在于知识产权固有的制度缺陷性,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只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可能导致知识与资源严重的商业化。因而,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宗旨,应遵循多元化思路,注重知识产权框架之外的其他方法,如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完善防盗用制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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