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罪名”中“他人”一词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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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有全,金梅.刑法“六罪名”中“他人”一词可删除[J].人大论坛,2010(10):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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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有全 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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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检索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448种罪名中,有6种罪名含有“他人”一词,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条第2款)、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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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他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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