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刑法“六罪名”中“他人”一词可删除
作者姓名:
邱有全
金梅
摘 要:
笔者检索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448种罪名中,有6种罪名含有“他人”一词,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条第2款)、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二款)。
关 键 词:
刑法修正案
“他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