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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葛建平
作者单位:
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体现在物权处分的表决程序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按份共有形态下的物权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系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也蕴含了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对于强制缔约的承认。如果以形成权和请求权解释缔约过程,则无需对强制缔约类型化。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已为法律所肯认,私卖共有物虽为少数共有人反对,但买卖契约得为有效。
关 键 词: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请求权
形成权
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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