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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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宓秀范.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5):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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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 宓秀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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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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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由于相邻纠纷的种类繁多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相邻关系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 ,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应按规定处理 ;没有规定 ,或规定不明确的 ,实践中允许审判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应当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公理 ,即应当受到“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原则的检验和约束。2、正确界定相邻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对连续性的侵害行为 ,即不间断、持续进行的侵害或妨害行为 ,如安装防盗门、雨蓬等 ,由于很难确定时效的起始点 ,只要权利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或遭到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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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邻纠纷 自由裁量权 审理 立法精神 审判实践 审判人员 相邻关系 规定 法律 对策 |
修稿时间: | 2001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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