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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汪燕.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作者姓名:汪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    要: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  商标权侵权  法律地位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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