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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视域下“新型”盗窃罪的司法实践适用
引用本文:史运伟.《刑法修正案(八)》视域下“新型”盗窃罪的司法实践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2(19):140+144.
作者姓名:史运伟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用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这三种特殊盗窃行为,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他人人身、生命安全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再加上这三种犯罪行为取证难、不易查处,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这三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不以盗窃金额为定罪标准,这样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不再是单一的数额标准,也有行为犯的标准,多重定罪标准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一些难题,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把握批捕标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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