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对我国《物权法》中指示交付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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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一青.通知: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对我国《物权法》中指示交付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19):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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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一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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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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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的现行指示交付制度下,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过大,便捷交易的目的也不能实现。指示交付须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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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指示交付 成立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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