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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对我国《物权法》中指示交付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方一青
作者单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不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的现行指示交付制度下,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过大,便捷交易的目的也不能实现。指示交付须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

关 键 词:指示交付  成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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