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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职工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作者姓名:叶松亭
摘    要:被告人张××系某市供销社职工.1984年底张与供销社签订承包经营棉布合同,规定销售布匹总值57万元,一年期满时除偿还贷款本息外,包交纯利润2万元给供销社,其余盈利归张所有.在承包经营中被告人发现布匹中占50%以上的玻璃纱滞销,而该玻璃纱适宜于给傣族妇女作上装面料,乃将玻璃纱运到傣族聚居的边境地区,委托当地个体商户代销.由于对当地情况不熟,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损失达8万余元.被告人又因没有及时收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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