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决议体制和立法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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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是按照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的,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法律解释体制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以《立法法》为中心的法文件群则显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解释体制框架即立法法体制的存在,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废止决议体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重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律解释的监督者,法律解释权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当把立法法体制作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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