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场所提供者构成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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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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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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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场所提供者不限于传统的场所租赁者,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高度发展的今天,也包括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场所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常常并非直接侵权人,认定场所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其忽略注意义务,为经营者提供场所,实际上构成了帮助或纵容直接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要求场所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合理地保护权利人,有助于规制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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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场所提供者 间接侵权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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