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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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