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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吴俍君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9
摘    要: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现已形成共识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词不应另赋新说而额外造成概念法律位阶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用词和概念界定的学术讨论必须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权性表意制度的用词应当实现回归,其概念的表述中应当突出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两个要件,而不规定合法性要件。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合法性  私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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