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及其克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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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仁山.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及其克服[J].理论探索,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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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仁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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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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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仍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双轨制.这不利于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舍法权益,存在着严重弊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取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采用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制.这符合高效行政的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能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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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执行 双轨制 弊端 有效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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