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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保险法的比较
摘    要:台湾保险立法是在旧中国保险立法的基础上日益演化而完备的。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福利积极作用非常明显。对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对大陆当前的保险立法还是大有裨益的。一、保险法体系。台湾的保险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有《简易人寿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施行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核污染赔偿法》、《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等。这些保险法规随着社会结构、经济型态的转变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而我国现行的两项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与之相比则显得在内容方面有些不完善之处,其规定也过于失之简陋。如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等发展潜力很大的险种,还没有系统的保险法律体系来保证这些业务的正常开展。到目前为止,作为统领其它保险单项法规和特别法的行业基本法——《保险法》仍未出台,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大大落后于现实的需求。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和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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