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最高额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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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穹,王彦明.再谈最高额抵押[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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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穹 王彦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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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讲师 长春 130012,讲师 长春 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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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现代工商业社会融资的强烈需求中演绎出的最高额抵押制度,以其预定最高担保限额的精巧构思,突破了传统抵押权所具有的附从性和特定性的两重特征,而适应了为担保长期继续性交易或融资所生债权的需要,使工商业交易得以繁盛而发达,社会金融得以活络而顺畅。先进国家无不肯认该制度。我国担保法于第三章第五节专节予以规范,足见其地位的重要。本文拟对该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研讨,以期完善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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