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的界限探析——当原告请求额低于实际可请求额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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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德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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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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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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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释明 辩论主义 处分权 法官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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