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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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彩华.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J].当代法学,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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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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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学院!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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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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