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法中“竞业禁止”义务的追诉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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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艳.浅谈公司法中“竞业禁止”义务的追诉时效[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4):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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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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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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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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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禁止义务 追诉时效 财产 董事 时效制度 公司法 同意 违反 必要性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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