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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
作者姓名:杨宏芹  林清红  朱铁军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自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刘续军向上

关 键 词: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共同犯罪故意  持卡人  被告人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  非法占有  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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