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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特定位置具有显著性的知名商品装潢亦受法律保护
作者姓名:何渊  陆萍  凌宗亮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知名商品装潢特有性的认定除了具有地域性的考量,还应考虑位置性。仅在特定位置取得显著性的装潢仍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受到保护,只不过此类装潢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已经取得显著性的特定位置。在商品的其他位置,竞争者仍可以自由使用该装潢。

关 键 词:显著性  商品装潢  法律保护  定位置  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运动鞋  商标标识  保护范围  特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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