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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引用本文:惠忆,马良骥.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J].人民司法,2013(4):54-56.
作者姓名:惠忆  马良骥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对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案号一审:(2012)浙杭行初字第29号二审:(2012)浙行终字第9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兴等13人。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上诉人  补正  程序性  行政复议法  权利义务  实际影响  申请人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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