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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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惠忆,马良骥.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J].人民司法,2013(4):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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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惠忆 马良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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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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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对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案号一审:(2012)浙杭行初字第29号二审:(2012)浙行终字第9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兴等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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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上诉人 补正 程序性 行政复议法 权利义务 实际影响 申请人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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