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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引用本文:庄京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J].法学杂志,1990(5).
作者姓名:庄京伟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这在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属于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类型。这种监督体制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的原则和特点。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较多、代表面广,不便于经常集中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当然也不便于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虽然是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从会议的内容来看,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进行立法,也不能将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主要的工作来抓。正因为如此,从现实生活中,我们几乎很少见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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