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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
引用本文:宋桂兰,唐丹舟,肖良,李文龙.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J]. 中国司法鉴定, 2008, 0(5): 13-15
作者姓名:宋桂兰  唐丹舟  肖良  李文龙
作者单位:1.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北京,100022
2.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88
摘    要: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要求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为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现状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相关要求作一简介。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认证认可  程序要求

The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in the Forensic Science Area and the Relevant Procedure Requiremen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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