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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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桂兰,唐丹舟,肖良,李文龙.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J]. 中国司法鉴定, 2008, 0(5):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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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桂兰 唐丹舟 肖良 李文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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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北京,100022 2.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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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要求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为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现状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相关要求作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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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认证认可 程序要求 |
The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in the Forensic Science Area and the Relevant Procedure Require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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