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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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丹.浅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4(8):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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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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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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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了"视听录制品"、表演者精神权利、数字环境中的保护以及权利归属。这一条约对我国著作权制度中表演者、出租权、权利转让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的影响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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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录制品 著作权法 出租权 权利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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