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MTV的基础属性当为音乐作品——兼论电影作品的本质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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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攀峰.试论MTV的基础属性当为音乐作品——兼论电影作品的本质性特征[J].研究生法学,2005,20(1):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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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攀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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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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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3月,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到了一些知名唱片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京、津、沪、深各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经营者被告上法庭;一时间,新闻媒体聚焦报道,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学术界则以卡拉OK中所用MTV作品的性质为焦点展开了争论:它到底是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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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影作品 MTV 视听作品 音乐作品 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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