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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创新精神 建立新型考核奖励机制
引用本文:牟建民.发扬创新精神 建立新型考核奖励机制[J].山东审判,2002(2):51-53.
作者姓名:牟建民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 如何做好奖励工作一直是政工部门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是1990年开始在政工部门从事奖励工作的,所在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这方面特别是对集体单位的奖励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按《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升级、升职等;物资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 奖励工作的难点在对受奖励单位的评选上。济南中院的评选工作曾经历三种形式,即:提名式、投票式、考核式。 1993年,济南中院开始在集体单位的奖励工作中实行考核式。时任院长亲自起草了考核办法,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以“审判工作、干警队伍建设、行政装备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科学管理、调查研究改革创新”为内容的“六好法院”竞赛活动,年底根据考核办法分六大部分36条对十个基层法院进行了百分考核,并按考核得分排出名次,确定呈报省法院和中院实施审批的奖励单位,正式启动了考核式奖励机制的运行。 1.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增减考核内容。每年考核之后,我们都对当年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经过去粗取精,反复比较,保留合理的,修改有问题的,去掉已达标的,增加“跳一跳”才能够着的内容。例如考核初期,针对当时基层法院多数都没有独立的办公楼房,办公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在考核内容的第三部分“行政、装备建设好”第3条中规定:当年用于法院建设的有效投资每二万元记1分,1994年提高为每五万元记1分,1995年又坚持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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