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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
江华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的组建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关 键 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企业改革
企业负债率
《中共中央
部分产品
国有银行
化解
重大问题
法律地位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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