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江华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的组建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关 键 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企业改革  企业负债率  《中共中央  部分产品  国有银行  化解  重大问题  法律地位  成立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