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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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崇义.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适用[J].政法论坛,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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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崇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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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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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内容,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实,构成犯罪的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等。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属于无罪判决的一种;应坚持其既判力。对其变更只能按照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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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罪判决,证据,效力,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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