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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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永祥.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4):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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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永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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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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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传统理论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往往被界定为商个人。这种传统界定已经过时并不能适应商法发展的新趋势,应原则上将三者视为民事主体的同时,为其保留成为商主体的可能,以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这对于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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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个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小商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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