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之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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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田.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之理解[J].法学杂志,2008,29(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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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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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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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投资行为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和多样,但其仍以权利的归属以及权利的变动效果为基本特征。由于我国《物权法》基本规则的广泛性和普适性,故其规则不仅得直接适用于投资关系中的物权变动以及担保关系中被"物"化的投资者权益,而且得准用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某些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中有关国家的投资人地位的规定应予正确理解,国家的出资人地位的确定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国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不属"国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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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投资者权益 法律适用 |
On Application of Jus Rerem In Investment Fiel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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