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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的监控及其重构
引用本文:张俊霞,桂梦美.刑事侦查权的监控及其重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7(1):60-63.
作者姓名:张俊霞  桂梦美
作者单位:1.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2. 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事侦查权监控主体有内部监控主体,即公安刑事执法督察及其主管人,和外部监控主体,即检察机关监控部门.其监控客体为所有案件侦查活动.应从侦查立案开始,对整个侦查过程全面监控,建立司法授权机制和审查机制,强化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实行侦羁分离和侦鉴分离,完善侦查权监控的纠错机制等,来构筑完善侦查权监控机制.

关 键 词:刑事侦查  侦查权监控  司法监督
文章编号:1672-1020(2002)01-0060-04
修稿时间:2002年4月11日

On the Supervis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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