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立法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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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有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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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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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控制机制研究",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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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论离婚法草案》一文蕴含着丰富的立法、婚姻法及法哲学思想。就立法思想而言,马克思不仅在该文中揭示了"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立法应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这一重要原理,而且指明了实现这一要求的根本途径,即法律"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这对于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推动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富有启发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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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 《论离婚法草案》 立法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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