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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校院长任免问题的通知
摘    要:现将国务院1958年11月6日直习字280号"关于高等学校校院长任免问题的通知"转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根据国务院这一通知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今后行署、专署、庐山管理局、各市、各县自办的高等学校正付校、院长的任免(包括业余高等学校),均由行署、各专署、庐山管理局、市、县自行决定。特此通知。附: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校院长任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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