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探讨 以宏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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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丽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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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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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原告王栋持有上市公司宏智科技18.03%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栋认为公司董事会的一些作为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利益,故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改选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 2003年11月,王栋向被告宏智公司董事会邮寄了关于召开宏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内容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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