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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举证责任谁承担?
作者姓名:李镜羽
作者单位: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问:某公司员工自2006年5月起即在该公司工作,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6-8小时,但直至其2013年2月离职时,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向其发放过加班费,现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加班费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仲裁委员会  工作时间  加班工资  承担  支付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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