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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姓名:杨安  夏向忠
作者单位: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嫌疑人某甲,系个体工头,拥有自己的车队和挖掘机,承揽工程运输等业务。某甲与某工厂签订一份垫土合同,约定在期限内为该工厂完成40亩地的拉土垫平场地工作。某甲因找不到合法的取土处,又因合同期限临近,便在一行洪河道河堤的内侧及滩地盗挖土方10000立方米,后被河道管理部门发现事发。其合同总价值20万元。经价格机构鉴定,平地垫土的土方市场价为7元/每立方米。认定其犯罪数额7万元。

关 键 词:犯罪对象  盗窃罪  “土”  合同期限  犯罪嫌疑人  承揽工程  管理部门  价格机构  犯罪数额  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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