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侦查合作执行主体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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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瑞,刘南男. 国际侦查合作执行主体简论[J]. 公安学刊, 2009, 0(4): 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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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瑞 刘南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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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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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侦查合作的执行主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与其上位理论范畴——国际侦查合作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形成这一理论范畴的现实原因是,国际侦查合作的微观运行层面表现为得到授权的国家机关就具体的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合作的过程。根据性质不同,将国际侦查合作执行主体分为警察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其他机关及非侦查机关,并对其逐一进行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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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侦查合作 执行主体 警察机关 检察机关 |
A Brief Talk to the Executive Principal Body of International Detective Work Coop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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