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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后暴力索取“医药费”行为,如何论处
作者姓名:马秀清  金威
摘    要:【案情】 1997年5月13日许某、徐某、郭某在某市一歌厅内见事主焦某、李某团结账问题与歌厅服务员发生争执,遂上前干涉,并与事主发生互殴,致焦某鼻部流血。后三人将二事主挟持至歌厅包房内继续殴打,并以赔偿己方“医药费”为名,强迫二事主交付人民币1900余元。后许某、徐某伙同康某又挟持李某乘出租车至其单位,迫使李某交付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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