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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摘 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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