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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选、另选不能混淆
引用本文:孙春方.重选、另选不能混淆[J].人大建设,2004(2):52.
作者姓名:孙春方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重选和另选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重选即重新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参加投票的选民(代表)不足全体选民(代表)的过半数,选举无效,或选举中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致使选举无效,而重新投票选举称为重选.另选即另行选举.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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