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马克思在分析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时候,不仅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且也划分出"公共的"和"私人的"两种领域。在他看来,国家活动属于公共领域,在该领域中,国家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对私人领域人的自由活动的有效协调和正常秩序的维持。在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中,政治法律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不过,说政治法律制度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这仅仅是从最表面和最直接的意义上说的,事实却是,国家通常表现为建立在政治法律基础之上的一系列的公共制度。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制度具有公共性的本质,它不仅具有公共性的价值,而且也要求按照制度的这种公共性要求来进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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