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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木材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摘    要:第一、总则一、为确保国家建设用材的供应,适当调剂民需用材,保障林农合法利益,贯彻护林政策,照顾水土保持,稳定木材市场,特制定本办法。二、凡本省木材,不分材、树种(如杉、松、樟、栎、梓、楠、株、柏……等》,不分成材或半成材,均属管理范围。三、本省以森林工业部门及其所属之木材公司为国家经营木材机构,除合作社可在未设有国营木材机构的地区办理代购代销业务,成为森林工业部门有力助手,及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许可的木商,可在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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