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1、92条“财产”条款应予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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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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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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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之财产概念研究》(项目编号:10FFX01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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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条)、第92条("公民私有财产"条)看似是对刑法中的财产概念给出了细致、明确的定义,然而如果深入考察可以发现,无论从法条沿革、法条规范结构、法条的司法适用还是从学理进行分析,上述两条条文均难谓具有规范指引意义,而其政治宣示意义随着社会历史以及法律的发展也难谓仍属必要。从司法实践看,上述两条条文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因此,建议废除《刑法》"公共财产"条、"公民私有财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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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财产 公民私有财产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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