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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罢工权利
引用本文:黄庆华.试议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罢工权利[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3).
作者姓名:黄庆华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理教研室
摘    要:罢工的权利是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我国现行宪法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们一直较为忽视这一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罢工作为职工争取自己的物质利益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的手段,作用越来越显著.因此,探讨罢工应否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已为实践所需.笔者认为,似应考虑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罢工权利,而且目前时机也较为成熟.理由是:一、传统观念认为我国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企业职工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罢工实质上就是罢自己的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自己.但现在这一情况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大量涌现,公有制企业已越来越多地采取承包、租赁的形式,且股份制改造使得很多公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些企业内罢工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内.现实生活中罢工的客观存在,使这一问题成为我们必须面对而不能回避、不能抑制的社会问题.但一些人包括某些领导干部认为罢工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从而将其视为非法加以“弹压”,甚至粗暴地拒绝罢工中职工提出的一些合理主张,使得许多问题无法及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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