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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行为
作者姓名:刘云华  沈桥林
作者单位:1. 江西行政学院,江西,南昌,330003
2.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7
摘    要:无效行政行为包括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绝对无效行政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因此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必也不应当遵照执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为无效前推定有效 ,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对人认为无效的 ,只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
文章编号:1008-6463(2002)04-0040-03
修稿时间:20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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