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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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云华 沈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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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西行政学院,江西,南昌,330003 2.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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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绝对无效行政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因此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必也不应当遵照执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为无效前推定有效 ,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对人认为无效的 ,只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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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 |
文章编号: | 1008-6463(2002)04-0040-03 |
修稿时间: | 2002-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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