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这家总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    要:浙江省某保健品集团公司孙华伟问: 我公司是生产保健品的专业公司,在全国各大城市都设有销售处。1994年5月18日,我公司沈阳销售处与辽宁农兴实业总公司下属的农兴保健品经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公司于年内根据其需要分批供应各类保健品,双方在交货时结算,钱货两清。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便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先后发了三批货,计货款100万元,对方也及时付了款。同年9月,对方再次要求我们提供56万元的保健品,我们如约履行。然而,货到后,对方却告知我们只能支付6万元,其余50万元暂时无钱支付。考虑到对方过去的信誉,我们便同意了。谁知,对方一拖再拖,前不久,我们再次派人前去催款,却听说该公司已经注销。我们找到其总公司,总公司的负责人却说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总公司对他们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与其争辩,竟被其蛮横地赶了出来。请问,农兴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债务真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