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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凶杀案所想到的
引用本文:陈少煜.从一桩凶杀案所想到的[J].人民司法,1981(11).
作者姓名:陈少煜
作者单位:陕西省兴平县人民法院
摘    要: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陕西省兴平县南位公社东风大队第五生产队社员赵志克之妻高冬梅,与邻居赵焕民之妻郭淑芳因拾麦发生争执,引起吵闹打架。六月十一日晚,高冬梅被郭淑芳及郭的两个女儿打了,赵志克和赵焕民亦参与殴打;在打骂中,赵焕民揭了赵志克夫妇不生孩子的“短”。为此,赵志克怀恨在心,产生行凶报复的恶念。遂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夜二时许,手持木棍,乘赵焕民(39岁)及二女赵鸱鸽(10岁)在麦场看麦熟睡后,将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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